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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没关好,平南一儿童被砸身亡,两父子被判赔偿!

王燕 黎钦月 平南法院宣传 2021-05-03


2019年6月11日晚,平南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燕调结了一起原告梁某、卢某(夫妻关系)上诉被告黎甲、黎乙(父子关系)因未关车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


2019年1月9日10时许,黎乙驾驶拖拉机由平南县大坡镇大坡街往大洲镇方向行驶,卢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梁甲(卢某儿子,乘坐在驾驶人座前油箱面上)、韦某、黄某与黎乙对向行驶,至大坡-华林平南县大坡镇直道村路段,由于黎乙驾驶的拖拉机没有按规定关好车门,在两车会车时,拖拉机尾门往车厢左侧摆动,致使拖拉机尾门与摩托车及车上人员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梁甲、韦某、黄某受伤,梁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监控录像


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乙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车厢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上路通行,违反了交通法,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卢某、梁甲、韦某、黄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黎乙已支付33000元给原告卢某。



▲事故现场


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乙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车厢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上路通行,违反了交通法,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卢某、梁甲、韦某、黄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黎乙已支付33000元给原告卢某。

黎乙驾驶的拖拉机登记所有人为黎甲,黎甲与黎乙为父子关系。黎甲没有为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受害人梁甲于2015年4月27日出生,原告梁某、卢某为梁甲的父母。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黎甲、黎乙共同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梁某、卢某;被告黎甲赔偿36587.96元原告梁某、卢某;被告黎乙赔偿95057.86元给原告梁某、卢某;所有款项共计241645.82元。

由于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死者居住在城镇,但是不够一年,且死者户口是农村居民,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定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梁某坚持认为死者生活在城镇,就应该算是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损失。于是,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要求被告黎甲、黎乙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0040元给原告梁某、卢某。



案件上诉后,双方当事人均希望法院主持调解此事。王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虽认为此案一审已审结,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但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在审理一件案结束后,马上约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具体赔偿金额的协商。


▲调解现场


在王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黎甲黎乙一次性赔偿梁甲死亡及卢某的损失共计403000元给上诉人,上诉人出具谅解书给黎甲、黎乙,同时,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最终,在王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场付清赔偿款,当事人双方签署协议,这起交通事故案完满结束


平南法院始终站在司法为民角度,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减少群众诉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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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王燕 黎钦月

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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